财税法规

名立会计
2017-01-03


2017年1月实施财税法规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启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告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即将启用,纳税人要注意及时进行设备升级,特别是使用地税局发行的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需要对原设备进行系统升级,并入增值税开票系统网络中,否则税务端无法获取纳税人开票信息,不能有效监控企业开票和收入情况。




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开具日期确定,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避免产生滞纳金。


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



印花税管理有了新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调整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新方案将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将有较大范围调整,主要涉及农业、化工、机电、纺织、木材等多个领域的商品。调整后,2017年我国税则的税目总数增加至8547个,税目结构将更加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明确



  为了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日前,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通知指明了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以及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相关问题。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中国政府会计正式迈向权责发生制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是《基本准则》最有突破性的举措,也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它实现了从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向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里程碑式转变。《基本准则》的另一大亮点是构建了新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要求政府会计主体除了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之外,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日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油气企业办公、生活用地将全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明确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此类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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